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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07-4-18]    共阅[80]次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指出,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五大问题:一是,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工作滞后,各种交通方式之间还未能做到充分衔接和协调,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普遍。二是,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公共交通线网覆盖不均衡,线路设置有待进一步优化,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被侵占或者被改变用途的情形较为严重。三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缺少相关的激励和扶持手段。四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不够规范,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垄断经营,造成运行效率低;有的城市存在公共交通企业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五是,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及安全水平与群众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车况差、超载运行较为普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将“公交优先”的政策落到实处,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征求意见稿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设施建设、线路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等五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相应明确。规划时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以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经营者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广东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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